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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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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3月21日印发《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自治区“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破解企业反映的检查过多过频、重复检查、检查扰企等集中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印发了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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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

            本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建立了“三备案、二制度、一移送”机制,以杜绝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出现重复检查、未经批准擅自检查等现象。

        三、“三备案”指的是什么?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要将年度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情况、重大执法决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

          (、推行涉企执法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收集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填写“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备案表”,经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推行现场检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应持有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备案表三联单,由企业、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留存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备案实行季报备制度,于每下季15日前报送上一季的行政检查备案表。

           )、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1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重大执法决定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及电子卷宗或卷宗复印件。

        四、两项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回访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内容进行抽查检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二是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依法给予登记、受理、转办投诉事项,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还规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吗?

           本管理办法”前五条,明确了出台管理办法的意义,适用的执法主体、企业和执法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十条对涉企行政执法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权限,依法受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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