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方针政策和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盟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盟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盟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查工作。
(二)负责盟直各部门和旗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盟直各部门依法行政、各旗县市政府依法执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盟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建设。指导全盟依法治理和法制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指导、管理全盟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盟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盟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盟法律专家库、盟行政公署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兴安盟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盟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盟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盟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旗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规划、实施、指导全盟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一)完成盟委或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