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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兴安盟档案史志馆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关于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承担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开展全盟党史和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档案史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全盟档案史志工作规划、方案和相关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受档案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拟订全盟档案工作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承担监督、指导全盟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农村牧区档案业务工作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三)承担列入进馆范围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对相关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进行规范。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等工作。承担全盟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和技术指导工作。按规定开展档案保护和科学研究、档案科技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工作。承担档案宣传、研究、出版相关工作;开展档案陈列展览,编纂档案资料,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四)承担全盟档案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兴安盟人社部门开展全盟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

          (五)承担兴安盟地方党史的资料征集、编纂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审核涉及中国共产党兴安盟历史的遗址、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参与审核兴安盟委批准的兴安盟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指导旗县市地方党史工作。

          (六)承担《兴安盟志》和《兴安年鉴》编纂、出版、发行工作;组织、指导、规划、督促全盟地方志书(包括蒙古文志书)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包括蒙古文志书)评审、验收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审核全盟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指导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盟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地方志、地情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规划指导全盟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兴安盟方志馆管理运维工作。承担全盟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承担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冠名编纂许可和出版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辅助性工作。

          (七)完成盟委和盟委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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