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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档案史志馆档案资料征集公告

        来源:兴安盟档案史志馆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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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有效收藏、保护、开发和利用兴安盟地区有价值的历史档案资料,以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兴安盟档案史志馆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兴安盟现行区域内及社会各界,能够反映兴安盟历史、兴安盟故事和兴安盟记忆的档案资料。

          (一)档案文献资料

          1.各朝代及民国时期的圣旨、诏书、敕令、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印模、诉讼文书、出版物、名册、来往信函等。

          2.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兴安盟地区中共地下党组织及其领导的人民政权、军队、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形成的布告、命令、指示、指令、决定、报告、通知、函电、书信、手稿、遗书、党员名册、会议通知、路条通行证、革命传单、掩护身份的居住证及公开或内部出版物等。

          3.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后兴安盟地区着名的工厂、银行、商店、公司(含私营的)开歇业登记、产业契据、营业账册、经理人函札、印模、文书等。

          4.与兴安盟地区历史发展有关的图表、货币、房田契、抵押契、卖身契、当票、证书、合同、执照等。

          5.反映兴安盟历史面貌的各种新旧志书和史料。包括府志、县志、乡镇志、山水志、园林志、人物志、文物志、年鉴、概况及革命斗争史、组织史、城镇史、行业史、厂史、院(校)史、店史。

          6.历代着名人物的书信、日记、手稿、回忆录、字画、诗词、题词、专着等。

          7.与我盟有关的家谱、族谱、金铭、碑文、墓志铭,各历史时期的有代表性的同乡录、同学录、地名录等。

          8.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着名人士来我盟参观、视察、访问的题词等。

          9.古今中外着名的本籍人士或曾在我盟战斗、工作、生活过的盟(市)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声望的作家、画家、文艺家、科学家、企业家、战斗英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他着名人士的生平事迹、照片、手稿、日记、信札、着作、回忆录、传记、书画及各种有关史料。

          10.反映本盟地域、地形、地质、水利、气候、物产、资源、风土人情、方言谚语、乡规民约、地方戏曲、民间传说、民间工艺、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地方特色的各种书刊资料。

          11.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城市面貌、城乡建设、经济建设、重大活动、群众衣食住行变化的文字资料等。

          12.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成立时期以及兴安盟复建时期等重要节点的相关文字资料等。

          (二)音像档案

          1.反映各朝代及民国时期的街景、乡土生活、民众服饰、生活用品、建筑旧址等的照片、录音、录像。

          2.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反映早期兴安盟地区工厂、银行、商店、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建筑设备产品等的照片、录音、录像。

          3.历代重要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

          4.反映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拆除违章建筑等方面新旧对比等的照片、录像。

          5.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内外着名人士来我盟参观、视察、访问的照片、录音、录像。

          6.反映兴安盟地区历史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城市面貌、城乡建设、经济建设、重大活动、群众衣食住行变化等的照片、录音、录像。

          7.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成立时期以及兴安盟复建时期等重要节点的照片、录音、录像。

          (三)实物档案

          1.反映兴安盟各个历史阶段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品的老物件、证件、票据等。

          2.反映兴安盟地区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艺品等的物件、绘画、刺绣等。

          3.反映兴安盟红色文化和革命历史的实物、证件等。

          4.在兴安盟地区生活工作过的具有较高声望的知名人士、在各条战线上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全国劳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红军、战斗英雄等以及担任盟级以上主要领导,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代表性的物件、日记、证书证件等。

          (四)其他档案

          其它能够反映兴安盟历史文化、社会风俗、人民生活变化、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依法征集。根据档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集。

          2.自愿捐赠。属于个人收藏的档案资料,经协商自愿捐赠的,填写接收、捐赠档案证明并颁发荣誉证书。

          3.档案寄存。属于个人收藏的珍贵史料,可以个人名义将档案、资料寄存本馆,所有权属于个人,档案馆将予妥善保管。

          4.复制保存。对不能入馆保存的文献资料,可采用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进行复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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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集要求

          1.征集的档案资料应准确、真实、可信,不得伪造、虚构。

          2.实物影像资料等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3.征集的档案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书画、手稿、文件等资料应附简要说明和介绍。

          四、征集办法

          通过媒体、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发布、宣传、推进档案征集的范围、内容、方式,积极向盟内外广泛宣传征集方案,征集档案线索,扩大征集知晓度。

          五、征集时间、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联 系 人:包东彦,高歌

          联系电话:0482-8269918,13847991041,13704791113

          地    址:兴安盟党政综合楼东侧兴安盟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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