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推进“十四五”期间护理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规划》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完善护理服务体系,持续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丰富护理服务内涵和外延,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提升基层护理服务水平,推动护理高质量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护理资源布局。各地将护理资源布局纳入“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辖区人口结构变化、疾病谱特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开展护理资源和护理服务调查,确定居民护理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根据护理服务实际需求,优化调整护理资源布局结构,推进完善覆盖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关怀的护理服务体系。
(二)落实护理功能定位。各盟市依托辖区综合实力强、护理学科水平高的三级医院,通过组建城市医联体、旗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形式,健全完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护理服务体系。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护理,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级医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老年护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健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机制,畅通转诊流程。
(三)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等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积极推动辖区内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护理中心等。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进一步放宽社会力量准入条件,引导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结合基层护理服务职责定位,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床位数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居家护理服务,有效扩大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2023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三个盟市至少各设置1个护理机构;2025年底前,全区12个盟市实现护理机构全覆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50%。
(四)合理调配护士力量。各地根据辖区医疗护理需求,依据计算方法明确医护比,以必需医生数及医护比为依据,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2025年底前,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逐步达到1:1.2。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同机构功能定位下床护比要求,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重点针对老年、急危重症、儿科、麻醉、中医、精神、传染病护理和安宁疗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合理增加护士配比。2025年底前,三级综合医院、肿瘤、妇产等专科医院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逐步达到0.65:1;二级综合医院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0.55:1。将医疗机构床护比指标纳入医疗机构评价及重点专科评审,保证临床一线护士岗位的护士数量,兼顾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紧急需求的人力储备。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全院护士数量比力争达到95%。
(五)优化护理岗位设置。2022年底前,医疗机构完成对本机构临床护理岗位的需求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护理岗位设置,重点在急诊急救、危重症护理、老年护理等专科,手术室、麻醉科、新生儿室等特殊岗位增加和扩展岗位数。根据临床科室特点,患者病情轻重和临床护理工作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护士。建立基于护理实际工作量的动态护士人力资源调配机制,完善激动护士库运行机制,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人力应急调配。
(六)落实护士岗位管理。2022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因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有序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023年底前,自治区各三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护理岗位管理;2025年底前,二级医疗机构全面实现护理岗位管理。
(七)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以临床护理服务水平和患者健康为核心的护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结合医院实际和岗位职能,逐步细化考核指标维度,增加风险系数、技术难度等,促进考核的客观公正。
(八)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增设自治区传染病、康复等紧缺护理专业专科护士培训基地,重点开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儿科护理、重症监护、传染病护理、康复护理、急诊急救等紧缺护理专业护士岗位培训。依托护理质控组织和护理行业组织,分层分类开展护理管理、质量控制、老年护理及医疗护理员培训。各盟市以解决基层患者实际健康问题为导向,围绕基层护理服务职能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和能力评价标准,持续开展基层护士培训考核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继续开展新进入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培训工作。有条件的盟市可建立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依托基地开展培训工作。三级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自愿申报护理员培训基地,评估合格后可承担自治区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九)做实责任制护理。医疗机构对照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切实解决患者问题、促进患者康复为目的,细化完善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标准和内涵,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医疗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关注患者的不适和诉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十)深化优质护理服务。将优质护理覆盖到门(急)诊、血液净化中心(室)、导管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护一体化、多学科合作模式。三级医院结合实际在门诊设立专门区域,为造口、压疮、腹膜透析患者及实施PICC等特殊群体提供护理技术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根据自身专科特点开设门诊专科、专病、慢病管理等护理服务,满足非住院患者或出院患者进一步治疗、康复和延续照护服务。
(十一)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各盟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护理网+护理服务”覆盖面,引导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延续护理、上门护理等。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借助城市医疗集团、旗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2023年底前,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全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2025年底前,二级综合医院全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十二)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借助自治区“十四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以满足重大疾病、重点人群的临床护理需求为导向,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利用3年时间,逐步打造一批整体实力较强,专科特色突出、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护理专科团队,示范带动自治区护理学科发展。
(十三)持续改进护理质量。2023年底前,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护理质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基层护理质控组织。发挥质控组织作用,健全护理风险防范体系,严格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完善护理质量监控信息系统,规范质控管理程序,持续改进监测质量指标,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精细化、标准化、同质化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护理质量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挖掘数据内涵质量,形成分析报告,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十四)推进老年护理服务。各地加快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内卫办医发〔2020〕36号)目标任务,制订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护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加大老年护理服务行为规范管理和质控力度,提升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要求和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要求,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护理服务。
(十五)开展居家服务试点。各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内卫医字〔2021〕54号)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行为。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并协助老年人对接所在区域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方便。
(十六)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各地按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结合分级诊疗要求和辖区内群众需求,着力增加安宁疗护中心和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床位数量。支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心身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设立安宁疗护床位。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或设立安宁疗护病区,满足老年肿瘤晚期等患者的需求。落实《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安宁疗护相关护理流程、工作制度等,规范从业人员实践行为。加强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高生命终末期患者的安宁疗护质量。支持将安宁疗护纳入居家医疗服务项目,开展居家上门安宁疗护服务。2025年底前,12个盟市全部开展安宁疗护工作。
(十七)加强对口帮扶指导。将护理对口帮扶纳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范围,建立健全护理帮扶机制。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护理专科联盟、专家联合团队等,通过下沉或输出管理、培训、技术等方式,将护理适宜技术引入基层,促进基层护理与城市医院护理同质化,积极发挥基层护士在健康管理、母婴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促进、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八)推进护理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医疗机构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结合发展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等要求,着力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护理服务。优化护理服务流程,提高临床护理工作效率,降低护士不必要的工作负荷。建立基于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具备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学科建设等功能的护理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护理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
(十九)推进中医(蒙医)护理发展。加大中医护理人才梯队建设力度,依托中医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等平台,有序推进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中医辩证思维的护理骨干人才及中医护理学科带头人。推进中医护理门诊建设,推广中医护理适宜技术,健全完善中医(蒙医)护理常规、方案和技术操作标准。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蒙医)特色专科护理,持续提升中医(蒙医)护理服务质量,创新中医(蒙医)护理服务模式,促进中医(蒙医)护理进一步向基层和家庭拓展,向老年护理、慢病护理领域延伸,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护理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2年8-9月)。自治区制定工作方案,从护理体系、服务、技术、管理、人才等多维度统筹推动护理事业加快发展。各盟市对本辖区护理事业发展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护理服务体系和学科建设情况、护士队伍能力和护理服务开展情况等,了解存在问题和发展目标方向,依据自治区方案和本地区护理工作现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2022年10月—2025年10月)。各地坚持问题目标导向,在护理服务体系和学科建设、护理服务能力和模式创新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保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和盟市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三)总结评估阶段(每年10-11月)。各盟市按年度对辖区护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掌握工作进展和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盟市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盟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开展终期评估,适时对各地推动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十四五”时期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护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全面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持续深化医改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推动实施。要夯实工作责任,加强调度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监测评估。自治区制定“十四五”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监测评估方案,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通过监测和评估,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各盟市要做好年度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发挥监测评估对推进工作的评价指导和预测预警作用。通过监测评估掌握实施进展,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改进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先行先试。在推动实施过程中,注重总结经验,分步推广实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创新典型经验予以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自治区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式,做好推进自治区“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注重宣传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护理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