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3)要求,2019年4月26日,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已经与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完成民族成分变更职责移交手续,具体审批不再由盟民委办理。请办理民族成分变更的群众联系户籍地旗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咨询办理,各地民委联系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审批事项。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协议细则.pdf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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