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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待定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办法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真相、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3.审查责任:对获取的证据以及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决定处罚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处罚的责任。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意见书,建立受到处罚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