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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2 | 待定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本)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内蒙古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待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办法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真相、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3.审查责任:对获取的证据以及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决定处罚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处罚的责任。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意见书,建立受到处罚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待定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办法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真相、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3.审查责任:对获取的证据以及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决定处罚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处罚的责任。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意见书,建立受到处罚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