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对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高新区以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为主体的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包括各类载体建设者、运营者、创新创业者,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构建者。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为广大创新者和创业者提供线上与线下、孵化与转化相结合的创新创业环境,迅速实现从创意到成果的转变。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通过创业培训和公共平台,助推科技成果到产品的转变。高新区支持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孵化器,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四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先支持高新区内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科技类项目,调动研发积极性。
第二章 提供高效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 及时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盟本级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第六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创业便利化服务。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主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按照《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支持政策,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八条 对高新区内的企业申报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上给予全方位的支持,打通科技服务“最后一公里”。定期组织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一对一深入企业进行业务培训,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建设用地、平台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聚集和整合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资源优势,搭建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带动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为企业增效、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对于运行良好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自治区有关推荐要求,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后补助支持。
第三章 优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条 加快政府主办的孵化器逐渐向完全市场化运作机制等新型运营模式转型。在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上给予充分自主权,借助市场力量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输出孵化标准、创业品牌、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经验。
第十一条 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高新区内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和高新区主体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评估考核及结果运用,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立行整改或摘牌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以培育创建国家、自治区实验室和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择优组建、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模式,建设突破型、引领型的实验室。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在高新区内的创新平台转建或创建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现有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将现有载体转型提升为具备创业培训、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推荐要求,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后补助支持。
第四章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多层次、专业化的服务。社会组织是指在高新区开展工作、为高新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分支机构,对迁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优先在高新区内企业推介宣传。
第十六条 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高新区引进产业链企业,或为高新区企业提供商业信息、促成商业合作的,根据其引进企业的数量与质量,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自治区后补助支持,对绩效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治区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自治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自治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根据各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积极组织推荐争取自治区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对服务于高新区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载体的各类创业导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服务群体,按照其服务效果(服务反馈、孵化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数量、知识产权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优秀的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第五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公共技术平台是指主要针对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要,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针对创业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业服务,包括信息沟通、科技咨询、交流活动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总量和效果,按照《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中技术交易后补助的有关要求,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五章 政策申请及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汇总后及时按照相应规定,协助兑现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组成监察组,对高新区内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日常监察,并以日常监管的反馈意见作为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高新区监督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暂停其申请各类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高新区各类扶持资金的,高新区将追缴其已经取得的支持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企业、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